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员收费,是指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许可范围内,依据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团体会员必须交纳的款额。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正常运转合理开支需要而确定。
第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六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八条 本会的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会员交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开据由财政部门监制的“长兴县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会设立会费收支帐册,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坚持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
一、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资料;
二、本会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等各种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
四、其他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按时进行年鉴,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并随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检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