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长兴县纺织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意见的函
现就《长兴县纺织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长兴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6038432或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6320696。
长兴县纺织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我县纺织产业转型升级现状,以纺织专技人才为突破口,加大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力度,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充分释放职称制度改革人才红利。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纺织行业中,个人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企业认可、研发能力强的优秀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德才兼备,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诚信品德、研发能力和工作业绩,以突出人才在行业内的贡献度、企业的认可度和团队的认同度为导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对人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科学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企业主体评价以及同行专家评价相结合,技术研发能力和对企业经济效益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中的3项,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连续4年年薪在15万以上的。
(二)担任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或市级以上新产品的主要设计者;或受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
(三)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三位)、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三位)或获得国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三位)。
(四)参与行业标准起草、国家标准编制并发布实施2项以上(排名前三位成员),或主导编制企业标准并发布实施2项以上。
(五)企业从事纺织工程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技术部门负责人、分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或市级创新团队核心人员,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从研发人员等)。
(六)主导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显著(荣获全国纺织行业内新产品奖项、荣获全国纺织行业内技术创新优秀论文奖项等)。
(七)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且指导培养团队技术人员成效显著,并得到纺织工程专业三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专业组织的推荐。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四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提供近四年的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每年至少90学时(其中,专业课程至少60学时,公需课程至少18学时)。
(三)提供近1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证明。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岗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
(二)单位审核。由单位考核推荐组(或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下同)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组由单位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代表3人以上组成。重点考核申报人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等,并需附150字左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同时附录高级职称推荐人的资格证书,在上报申报材料时一并上报。考核通过人员的《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还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方可上报。
(三)资格审查。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评审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进入评审。
(四)面试评审。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进入评审对象进行面试,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申报人员的自我评价、企业的推荐评价意见、面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确认。评审结束后,拟确认人员名单在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利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2.技术创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方法。经济效益:新产品以销售收入计算,其他成果以经济效益(净值)计算,不得以成果应用产生的销售收入计算申报。
3.年薪证明:由单位出具年薪证明。
4.“以上”均含本级。
5.为主、主导:第一完成人。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纺织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中级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长兴县纺织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自主评价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