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长兴县纺织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财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项目必须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协会的固定资产由本协会会计登记,并由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本协会的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执行理事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本行业协会所有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会长“一支笔”审批。2000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秘书长同意,秘书处人员工资和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会长或常务会长的同意。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5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出纳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本行业协会银行账户。出纳不得私开协会账户,不得将协会经费存入私人账户。
第十一条:支票由出纳保管,使用支票必须由会计和会长盖章,并严格执行支票填写规则。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下使用协会经费,允许出纳电话请示会长、常务会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先支出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月盘点出纳的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帐。
第十四条:会计和出纳每半年向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一次。财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审查一次会计、出纳的账目,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必要时财务监督委员会可随时审查财务账目。
第十五条:未经财务监督委员会同意,任何人无权审查本行业协会的财务账目。
第十六条: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1名,会员代表1名组成。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命。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和监督审查情况。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本行业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如有修改,须由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